艺术教育系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点击数:4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规范化、制度化、人文化、科学化管理,创造和谐文明、环境优雅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学院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学生工作处、各系(部)、后勤处联合管理机制,共同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设施等日常管理。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各项检查、考核及问题发现反馈,配合协调后勤处、教务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宿舍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按各系(部)招生录取情况将所需床位如数分配给各系(部)。各系(部)根据各自实际,安排所属楼层宿舍、床位等工作。入学新生按新生报道相关流程,办理住宿。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使用、调整,由学生工作处本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周到服务的原则合理调配。

第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或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需经各系(部)同意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安排调换。

第六条 非本宿舍楼学生或外来人员(包括亲属)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准进入宿舍楼,严禁在宿舍内留宿。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住宿,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后,将学生住宿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校住宿,因学院统一组织的培训、其他活动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需由系(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批准后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安排学生住宿。寒、暑假因车票等原因学生不能及时离校的,只允许留宿12天,并由各系(部)做好登记工作。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每间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安排宿舍值日,组织宿舍内务卫生清理,开展宿舍文化建设,负责督导本宿舍检查内务、卫生、纪律等。

第十条 宿舍内按规定在床头处设置床卡,登记住宿学生有关信息,便于宿舍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熄灯,遵守宿舍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二条 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嬉戏、乱串宿舍等;禁止男女生进入对方宿舍,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宿舍内要风清气正,和谐温馨,不允许钉钉子,张贴海报,乱写乱涂乱画,共同保持宿舍文明整洁。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学生住宿档案由各系(部)建立并负责管理,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需将电子版档案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住宿档案信息包括宿舍楼号、系别、班级、辅导员及联系方式,学生姓名、性别、房间号、家庭成员、健康情况及信仰等信息。毕业班级宿舍数量、人数等信息由各系(部)于学生离校前一个月报至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退宿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退学、走读(校外住宿)、开除等需退宿,由系(部)出具退宿材料,会同宿舍管理员查验宿舍内公物、设施等。公物、设施等若有损坏,待恢复原貌后,方能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毕业离校,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由各系(部)派专人会同宿舍管理员清点、检查、验收宿舍内公物、设施等。公物和设施等如有损坏,当事人待恢复原貌后,到学生工作处签字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退宿,需系(部)出具证明,学生工作处给予延迟办理退宿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走读(校外住宿)、退学、毕业、开除的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卫生由学生工作处、各系(部)、后勤处共同负责管理。公共区域卫生由后勤处安排保洁人员打扫清理;宿舍内卫生由本室学生负责打扫清理;宿舍楼内公共区域由后勤处负责定期消毒。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宿舍内务和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卫生检查考核记录台账,考核结果在宿舍楼公告栏公示。各系(部)协助学生工作处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违禁品检查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宿舍内务卫生标准

1.地面(包括阳台):无积尘、无痰迹、无积水、无烟头、无垃圾死角、无其他杂物;

2.床铺:无被褥、枕头之外的其他物品,被子叠放整齐、方正,铺面平整,被子和枕头摆放在同一方向,无悬挂除蚊帐外的任何物品;

3.家具:室内学院物品按规定标准摆放,桌椅和其他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无尘土、无污渍,桌椅周围无其他悬挂物品、无宿舍以外其他家具;

4.墙面及屋顶:无乱钉、乱帖、乱画、乱挂现象,无脏污痕迹,无蜘蛛网;

5.物品摆放(包括阳台):行李箱按规定位置整齐摆放,鞋架、暖水瓶、毛巾整齐放在阳台,鞋与盆整齐摆放于床下、鞋跟朝外,晾衣杆晾衣整齐悬挂,无乱挪乱摆现象;

6.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

7.其他:宿舍门口无垃圾,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物品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洁具摆放整齐且洁具内无垃圾,无大功率电器,无私拉电线、网线现象,无管制刀具,无其他违禁违法物品,无小动物。

第二十条 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考核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宿舍管理员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并协助各系(部)及辅导员、值班老师解决并处理问题。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床、桌、柜等家具及公物用品由后勤处统一配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分类编号、设卡登记建账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物,严禁人为损坏门窗、玻璃、床、桌、柜等公用物品和水、电、暖、消防等设施。如有损坏遗失由当事人恢复原貌,责任无法落实的交由系(部)处理,落实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公物用品带出或搬出宿舍,不允许私自增加或安装其他用具设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家具等公物用品及设施损坏或出现故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向后勤处报修。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养成勤俭节约意识和文明生活习惯,自觉节约资源、能源;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节约风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暖器、电热毯、电饭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通知系(部)对使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禁止增加照明设备和私接电(网)线行为,不得私自换用灯泡、灯管等照明设备,违者系(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安全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服从宿舍管理员、值班老师和执勤学生干部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喝酒、抽烟,严禁在宿舍或阳台打闹、攀爬,严禁在楼道打篮球、羽毛球、踢足球、滑轮滑等行为,严禁大音量播放各种音频、视频或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事项。违者交由系(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禁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违者交由系(部)或学院安全保卫科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文明上网,自觉抵御淫秽、色情、低俗腐朽等网上信息,养成科学、文明、健康上网习惯。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视频、软件等,违者由系(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违者由系(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熄灯前,宿舍管理员及执勤学生干部联合对各宿舍进行人数清查和纪律检查,主要检查住宿学生的到位情况,有无外来人员及串住宿舍现象,对不按规定住宿和对夜不归宿者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各系(部)负责联系、查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对违反者从重、从严处罚,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者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商品买卖或交易活动,违者没收物品,并反馈给系(部)或送学院安全保卫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辱骂、侮辱、故意刁难值班老师、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的行为,妨碍宿舍管理正常工作的行为。违者由系(部)从重、从严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夜间晚归、夜间外出管理规定。

1.学生应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在宿舍关门之前返回宿舍,早晨开门之前不得外出。

2.晚归学生返回宿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填写好晚归记录,宿舍管理员认真核实确认其身份后,方能进入宿舍。

3.私自爬窗进入宿舍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提供方便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因公外派等原因晚归的学生,由系(部)出具相关证明进入宿舍。

5.夜间因生病等紧急情况需外出的学生,由宿舍管理员与值班老师联系,由值班老师负责处理。

6.为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作假证者,给予警告处分。

7.无正当理由(若不能提交有关证明)夜间晚归,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条例中未列举的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八章 住宿教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需要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教职员工,以部门为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住宿教职员工要服从学生工作处管理,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电线,自觉遵守宿舍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已搬离学校宿舍的教职员工,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处并将宿舍钥匙亲自交还给宿舍管理员,不得擅自交给他人,更不能擅自转给他人居住。

第四十二条 搬离宿舍的教职员工,搬离前和宿舍管理员共同查看该宿舍内的各项公物、设施。如有损坏、遗失当恢复原貌。

第四十三条 对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教职员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学生工作处将勒令其搬出宿舍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寒、暑假住宿师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便于学院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师生假期留校住宿,对确需因公留校住宿的师生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按照集中住宿的原则安排住宿。

第四十五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师生,在学生放假前一周,以系(部)为单位提供住宿时间、师生名单、联系方式、住宿期间值班老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报分管院领导并签署意见,逾期不予办理。

2.所有假期留校住宿的师生以系(部)为单位进行汇总,学生工作处按照学院假期总体住宿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情况调整宿舍管理员假期值班工作。

3. 各系(部)因特殊原因需安排外校人员住宿的,以系(部)名义向学院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安排住宿。

第四十六条 假期住宿师生的安全管理

1.假期住宿师生的管理以“谁申请,谁负责”为基本原则。相关部门要指派值班老师负责对假期住宿师生的教育和管理。

2.非本院人员住宿的,所属部门必须派值班老师负责安全管理,并和宿舍管理员保持联系。

3.假期留校住宿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4.假期留校住宿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私自调换宿舍,严禁违章用电,严禁赌博酗酒等行为。

5.假期留校住宿师生在住宿期间,一旦发现有违纪现象,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实行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纪律秩序、消防安全、内务卫生、违禁物品、公物设施、记录台账等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各系(部)需将在宿舍内违纪学生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八条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宿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依章依规分别追究系(部)、学生工作处和值班老师的责任,对责任人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